《最高人民法院聂树斌案再审判决书》读书笔记

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鹿泉县人聂树斌因故意杀人、强奸妇女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年4月27日被执行死刑。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

这是现代中国司法案件史上著名的误判案件之一。也是本次逻辑分析的实例内容。

本案判决书最大的亮点在于,用证据说话。

再审判决书至少通过了五种方式对原案进行了分析:

1) 从供述本身入手:案件过程中被告人屡次更改口述,前后事实矛盾。

2) 从供证一致入手:被告人虽然提供的口述与案件事发现场的物证相符合,但是口述时间在准确提取物证之后,有一定的不真实性。

3) 从取证合法性入手:取证的过程可能存在诱供,骗供的行为。

4) 从经验情理入手:被告人拿走被害人花上衣的供述,不符合日常生活的行为。

5) 从供述完整性入手:在供述过程中,有长达5天的问讯资料消失,而且在该卷宗消失的时候,唯独其他的卷宗没有消失,更证明有故意之嫌。

供述本身

聂树斌对关键事实的供述前后矛盾、反复不定。供述过程中,聂树斌一方面始终认罪,另一方面又供不清楚作案的基本事实,特别是对关键事实的供述前后矛盾、反复不定,不合常理。

具体分析。对于案件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所做,需要判断客观事实与证据指向是否相符。首先我们肯定后件推理,即聂树斌的确强奸了被害人。在刑法学上,证据被分为客观证据和主观证据。

本案缺乏能够锁定原审被告人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聂树斌作案时间不能确认,作案工具花上衣来源不能确认,被害人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不能确认

在供述过程中,由于客观证据的缺乏,我们只能通过多方面的主观证据判断事实。而如果是聂树斌所犯罪,则按照情理,一定在客观程度上会有部分事实与主观判据指向不符。原案初审来看,的确很多供述不符合其他的主观证据。因此聂树斌的确有很大的犯罪嫌疑。

但是我们不得不怀疑供述过程是否合法:

取证合法性

首先根据事件过程来看聂树斌被抓获之前,案机关没有掌握他实施犯罪的任何证据或线索。但是没有足够的判据便把聂树斌抓去审问,着实不符合相关条款规定。

在审问过程中,有大量细节卷宗缺失,似乎是在隐瞒什么过程。这之中绝对不能排除指供、诱供可能。

同时在主观证据上,相当一部分的涉案人员证言缺失。

本案复查和再审期间,就原审卷宗内为何没有这50天的证人证言,询问了多名原案人员,他们做出了两种解释,但这些解释对于询问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证人,明显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当时的办案规范和惯常做法。案发之后前50天内多名重要证人证言全部缺失不合常理,且关键证人侯某某后来对证言做出重大改变,导致在案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证明力受到严重影响。

同时存在多处完全不利于聂树斌本人的事件存在,不免让人觉得是一种特殊的巧合。当事办案人员擅自隐藏重要信息,聂树斌本人招供供述前后矛盾,证人证言大量缺失,完全等于将聂树斌逼入绝境。

供述完整性

判决书中提到聂树斌的前期供述和辩解、重要证人的前期证言、聂树斌考勤表,这三组重要证据缺失。对此类问题,判决书都是采用了用事实说话的论证方式,从三个层次摆事实讲道理。第一层次,该证据确实曾经存在;第二层次,该证据很重要或者有利于聂树斌;第三层次,原办案单位对证据缺失不能做出合理解释。

这三个层次自身又是通过相关事实得出的不容置疑的小结论,在每一层次的小结论铁定成立的基础上,三个层次层层推进,自然得出大结论:因办案机关的原因导致证据缺失,不能据此让聂树斌承担不利后果,所以案件存疑。

以及为什么其他的资料都保存完好,唯独有关聂树斌案件的资料消失,这非常让人不信服。如果其他的资料消失,说明的确有保存不当的可能,但是如果其他资料依然存在,则并不能充分说明这种可能,而反而让人怀疑是故意所为。

原案重新调查也印证了这一点:复查期间,证人葛某某证实,聂树斌出事后,案机关找他问了聂树斌的出勤情况,并拿走了这份考勤表,他曾经让办案人员用后归还,但办案机关没有退还。本案再审期间,原案人员也承认,当年曾对葛某某调查走访,见到并应当提取了考勤表。考勤表对证明聂树斌有无作案时间具有重要证明价值。原案人员对考勤表未入卷没有做出合理解释。

最后,这场案件以平反昭雪结束:

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逻辑闭环,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也没有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因此原案再审判决聂树斌无罪。

引用:《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解读聂树斌案再审判决书》

《从聂树斌案再审判决看如何处理事实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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